来源:杏彩体育官网app 发布时间:2025-08-18 07:24:04
根据自治区帮扶组反馈问题清单:广西泰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射线抛废项目无环评审批手续”。2025年5月14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做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射线抛废项目实为广西泰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智能矿石拣选项目,位于桂平市厚禄乡桂平市锡基坑铅锌矿0~23线月建成投入试产,2025年2月中旬停产至今,项目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没有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智能矿石拣选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智能矿石拣选生产线个、智能矿石拣选机1台、智能矿石拣选机电气控制柜1套),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有降尘喷雾机1台,4级沉淀池1个,沉淀池容积713立方米。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输送入料口-水洗-水平振筛-智能矿石拣选机拣选-矿石(废石);水洗中产生的废水流入4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智能矿石拣选机为水冷一体机,电射装置密闭于机柜内,智能矿石拣选机搭建有遮雨棚,智能矿石拣选机电气控制放置在室内。智能矿石拣选机生产厂商为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JPXRT2000,产品代号为A-42202401,标称电压为380VAC,额定功率为30KW,分拣粒级为+15mm-65mm。根据你企业来提供的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湖环辐证〔02790〕,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JPXRT2000型号智能矿石拣选机属于其他各类X射线检测装置(测厚、称重、测孔径、测密度等),类别为Ⅲ类。你公司智能矿石拣选项目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设置、使用射线装置。射线装置为项目自用,没有对外进行经营。
综上所述,你企业存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5月14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桂平市厚禄乡桂平市锡基坑铅锌矿0~23线广西泰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4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证明你企业存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5月14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单位:广西泰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单位:广西泰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办理智能矿石拣选机项目网上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3.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单位:广西泰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证明你公司使用的JPXRT2000型号智能矿石拣选机是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其他各类X射线检测装置(测厚、称重、测孔径、测密度等),类别为Ⅲ类。
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提供单位:执法人员收集
6.《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5〕4009号)及送达回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40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上述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401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万零伍佰伍拾肆元(¥10554)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港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